本人(要保人/被保險人)茲聲明及確認同意下列事項:
- 本人同意藉由貴公司業務員所提供之含有觸控書寫功能之平板電腦、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個人電腦等電子設備(以下簡稱行動裝置)輸入要保資料,以電子文書方式向貴公司投保保險契約,並同意本人、本人之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於行動裝置上之簽名,可取代本人於紙本要保文件上簽名。
- 本人已審閱並充分瞭解本件保險契約之電子要保書及貴公司業務員所提供之保險契約條款、投保人須知暨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個人資料保護法應告知事項、保險契約審閱期間聲明書、顧客投保權益確認書等相關內容,且已確認投保事項及據實告知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之個人資料、健康告知事項及其他告知內容,如有告知不實之情事,貴公司得依法解除保險契約。
- 本人同意貴公司得將本人上述要保資料用於線上行動投保服務,但貴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非經本人同意,不得任意洩漏予第三人,並應確保電子訊息/簡訊安全。
- 本人瞭解於行動裝置上簽署上述電子要保書之效力,等同於紙本要保書,並聲明及確認上述電子要保書之電子簽名與本行動投保聲明暨確認同意書之簽名,均為本人親簽。
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
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財產保險(093)、人身保險(001)、行銷(040)、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59)、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3)、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069)、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0)、消費者保護(091)、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148)、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57)、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181)。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一)姓名;(二)身分證統一編號;(三)聯絡方式;(四)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
三、個人資料來源(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而為間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
(二)司法警憲機關、委託協助處理理賠之公證人或機構;
(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四)各醫療院所;
(五)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合作推廣等關係、或於本公司各項業務內所委託往來之第三人。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 期間: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依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或另經 台端書面同意之期間,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總公司、本公司所屬安達集團之母公司及海外關係企業或分支機構、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關貿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業務委外機構、與本公司有再保業務往來之公司、與本公司合作推廣您保險契約之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
(透過保險代理人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公司投保者)、與本公司合作辦理銀行保險業務之銀行、與本公司依法辦理異業合作推廣附屬性保險商品業務之機構、台端所同意之對象(例如與本公司依法辦理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機構等)、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本公司之總公司或母公司之監理或主管機關、本公司或本公司之總公司、母公司或海外關係企業或分支機構所使用之服務供應商、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
- 地區:上述對象所在之地區(國內及國外)。
- 方式:合於法令規定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公司保有 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一)得向本公司行使之權利
- 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 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 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
(二)行使權利之方式:以書面或客服專線(0800-339-899)通知本公司。
六、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個人資料由當事人直接蒐集之情形適用):
台端若未能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婉謝承保、遲延或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或給付。
七、本公司依法令或配合安達集團相關政策及為強化個人資料管理及保護,將可能隨時修訂本告知事項,台端同意本公司有權修訂此告知事項,並同意本公司於本告知事項修訂後,得以官網(https://www.chubb.com/tw-zh/
)公告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包括但不限於以提供詳載本告知事項內容之網站連結供 台端詳閱)。
八、如台端與本公司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訂定或約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國際傳輸有關之條款與本告知事項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事項及其後本公司修訂之版本為準。
【註】:上開告知事項已公告於本公司官網(https://www.chubb.com/tw-zh/
),內容若有更動,請以官網公告版本為準。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洽詢本公司客服專線(0800-339-899)。
2023.02版
要保書填寫說明
- 「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主管機關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 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同意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名等。
- 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且不論是否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皆不可代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並簽章。
- 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一) 權利: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險單借款。
4. 終止契約。
(二) 義務: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 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保險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行動投保作業之被保險人限為要保人本人,或其配偶、子女、父母。且為本國籍自然人。
- 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填明在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 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 什麼是「受益人」?
(一)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三)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 受益人怎麼指定?
(一) 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保險費之交付方式,行動投保作業旅平險限用信用卡。
- 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要保書填寫說明、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壽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一) 未滿七足歲或無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章。
(二) 七歲(含)以上未滿十八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附註: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財產業務員報告書
一、客戶屬性
- 招攬人員已充分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 招攬人員已瞭解要保人之投保條件、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交由核保人員進行相關核保程序
- 招攬人員已使客戶瞭解所交保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 招攬人員已使客戶瞭解其投保之險種、保額與保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 招攬人員已瞭解客戶對於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商品適用)
- 招攬人員已瞭解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行動電話號碼、電子郵件信箱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足資傳遞電子文件之聯絡方式(保險契約係以電子保單型式出單者適用)
二、要保人之需求與投保目的
- 為個(法)人之財產及利益作風險規劃
- 為個(法)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作風險規劃
- 為個(法)人或團體所屬員工可能承受之傷害作風險規劃
三、業務報告
- 招攬人員已向要保人說明對於本保險契約(含附加條款或附加保險)之權利行使、變更、解除及終止之方式
- 招攬人員已向要保人說明承保公司對於本保險契約之(含附加條款或附加保險)權利、義務及責任
- 招攬人員已向要保人說明其應負擔之保險費以及毋須負擔違約金及其他費用
- 招攬人員已向要保人說明本保險依法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招攬人員已向要保人說明承保公司因本商品所生紛爭之處理及申訴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