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商安達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如為間接蒐集之個人資料則為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 台端詳閱:
要保書填寫說明
- 「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主管機關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 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統一編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同意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名等。
- 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且不論是否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皆不可代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無行為能力人,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填寫並簽章。
- 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一) 權利:
1. 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 申請契約變更。
3. 申請保險單借款。
4. 終止契約。
(二) 義務:
1. 繳納保險費。
2. 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 告知義務。
- 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保險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之一規定,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保險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行動投保作業限要/被保險人同一人,且為年滿18歲之本國籍自然人。
- 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生年月日填明在要保書。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
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
- 什麼是「受益人」?
(一)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二)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三)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 受益人怎麼指定?
(一)
要保人於訂立保險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二)
「完全失能保險金」、「意外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保險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保險費之交付方式,行動投保作業旅平險限用信用卡。
- 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要保書填寫說明、保險契約條款樣本、投保人須知、壽產險業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內容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一)
未滿七足歲或無行為能力人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簽章。
(二)
七歲(含)以上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附註: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